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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審方法不同。競爭性談判采取最低價法,而競爭性磋商采取綜合評分法。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並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後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並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采購需求之後,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後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2、評審側重不同。競爭性磋商最主要考慮的則是綜合指標。在磋商中,供應商可以更明確的理解采購需求,而在最終報價中,采取的也是綜合打分的方式,這同樣也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一個判斷。
3、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除瞭發佈公告外,還可由采購人、評審專傢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4、文件發放日期不同。 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5、澄清修改時限不同。競爭性談判的規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競爭性磋商的規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眼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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