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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作不滿意可以調崗嗎 你知道嗎

試用期工作不滿意可以調崗嗎 你知道嗎

1、由於試用期是用人單位用來考核員工是否符合工作要求的重要期間,而且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成本較小。因此,盡管試用期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絕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然而,員工被調整工作崗位能否重新約定試用期,員工離職後又回到原公司工作能否再行約定試用期等問題由於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導致實踐中的做法比較混亂。

2、不過,《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對這一法律漏洞作出瞭明確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無論勞動關系建立或存續期間工作崗位調動,甚至是離職後再次回來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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