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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主要有哪些區別呢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要約生效後應受到法律的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要約一經發出,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就要受到對應的約束,不得隨意撤回和撤銷。如果要約人違反瞭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隻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實行為。這種行為隻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對方 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同。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瞭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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