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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程序 分享給大傢

1、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3、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傢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傢屬;

4、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5、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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