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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應該如何離婚?

我國法律也有對配偶下落不明後一方要求離婚的相關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由此可見,對被宣告失蹤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一般都會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隻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後,一方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經公告送達,即可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離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準予離婚的判決。從以上可以看出,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有兩種方式可以離婚。 一種是在配偶下落不明後,另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方為失蹤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後,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另一種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論哪種方式,隻要離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情形,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於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 對於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讓當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後,再行受理判決。法院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瞭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瞭巨大的時間成本。 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系束縛的目的,不利於時代的發展和效率。而現今,越來越多的法院采取瞭公告送達的方式。 一般法院的具體做法為: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訴離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一般會判決離婚。

當然,這種案件處理方式也有弊端。實踐中曾出現一方惡意聲稱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再設計收集相關證據,使得很多下落並非不明的另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稀裡糊塗地被解除瞭婚姻關系,甚至財產權利也受到瞭惡意的侵害。由於人身關系的判決不能申請再審,因此,一旦出現惡意得呈,將無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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