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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禮 滿洲正紅旗人

噶禮 滿洲正紅旗人

本名:噶禮

別稱:Gali

所處時代:清朝

民族族群:滿人

去世時間:1714年

官職:兩江總督

旗籍:滿洲正紅旗

深受賞識

噶禮由蔭生授為吏部主事,再遷為郎中。

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康熙帝親征噶爾丹,停留在克魯倫河,噶禮隨左都禦史於成龍督運中路軍的糧餉,首先到達康熙帝所駐之處。康熙帝召見,他回答問題很使皇上滿意。不久,提升為盛京戶部理事官。一年多三次提拔,授為內閣學士。 

貪婪不法

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授山西巡撫。噶禮當官勤敏而且能辦理政務,然而卻非常貪婪,放縱官吏虐待百姓,管理山西才幾年,山西百姓便不能忍受。正值潞安知府缺員,噶禮上疏推薦霍州知州李紹祖,李紹祖因酒使性而自刎,噶禮卻隱瞞不將此情上服。

康熙帝聞訊,讓九卿議其罪,準備奪去噶禮的職務,康熙帝寬恕瞭他。禦史劉著鼐上疏言噶禮貪婪,得贓大約數十萬,太原知府趙鳳詔是他的心腹,專用酷刑來滿足噶禮貪欲等情況。康熙帝將此疏交噶禮,讓他做出答復,結果被噶禮辯解過去瞭。 

平遙縣百姓郭明奇等因為噶禮庇護貪得無厭的知縣王綬,到京城巡城禦史袁橋處陳述噶禮的罪狀。袁橋上疏報告康熙帝,並說:“噶禮在全省的錢糧征收中加收火耗十分之二,分別補償大同、臨汾等縣的虧款,而剩餘的全部變為己有,得銀四十多萬兩。他借修解州詞宇、寺廟,用巡撫印簿勒索百姓納捐。噶禮命令傢仆到平陽、汾州、潞安三府強迫富民饋贈。他以審案,獲得臨汾、介休富民亢時鼎、梁湄的賄賂銀兩。他縱容汾州同知馬遴,包庇洪洞知縣杜連登,這些都是貪官。他還隱瞞平定的雹災。共七件事。”康熙帝命噶禮做出答復。山西學政鄒士聰代表太原士紳百姓上疏請留噶禮,禦史蔡珍上疏彈劾鄒士聰:“職責在於教育,卻與巡撫互相勾結,況且袁橋的上疏得到聖旨僅僅兩天,太原士紳百姓即具結呈文,顯然是不真實的。噶禮與鄒士囗同在省城,如果真的不瞭解這一情況,這是噶禮的胡塗;如果知道而不加阻止,是想僥幸得到恩寵。請將此情一並令刑部討論處理。”不久,噶禮答復康熙帝,認為郭明奇等由於自己事而到京師誣告,並爭辯說袁橋、蔡珍所言都沒有根據。康熙帝讓九卿審查匯報,結果郭明奇等交刑部治罪,袁橋、蔡珍因誣告被罷官。 

科考大案

康熙四十八年(1708年),噶禮被任命為戶部侍郎,不久又遷為兩江總督。噶禮到江南,越加放縱,連續上疏彈劾江蘇巡撫於準、佈政使宜思恭、按察使焦映漢,這些人都被罷免。知府陳鵬年起初被總督阿山彈劾罷官,康熙帝又命他做蘇州知府,待宜思恭被罷官,又代理佈政使。陳鵬年一向耿直,與噶禮相抵觸。 

噶禮接著彈劾宜思恭虧空官銀,也指責糧道賈樸建關開河都有侵吞公款的情況,於是提到陳鵬年核實上報的情況不真實,陳鵬年再次被罷官。噶禮又秘密上疏指責陳鵬年虎丘寫的句有怒氣,結果康熙帝沒有理睬。巡撫張伯行有清廉的名聲,到任後便又與噶禮不合。

康熙五十年(1710年),張伯行上疏說本年江南鄉試取土造成不好的影響,正考官副都禦使左必蕃也檢舉同考官知縣王曰俞。方名所推薦的士子中有文字不通者。康熙帝命尚書張鵬翮到揚州會同噶禮及張伯行調查、審理。張鵬翮到揚州後,通過會審,得到副考官編修趙晉以及王曰俞、方名等勾結受賄的情況。張伯行想將此案一查到底,噶禮非常憤怒,對證人動刑,迫使案子停止瞭審理。於是張伯行彈劾噶禮,說外間輿論盛傳總督與監臨、提調各官暗中受賄而出賣舉人傷,等到事情敗露,又傳說總督勒索銀五十萬兩,或許不完全是這樣,請命令噶禮解任接受審查。

噶禮也彈劾張伯行,說:“剛會審時,我還在審查囚犯,張伯行說我說話不妥,我怕爭論起來有失體統,便閉口不言。張伯行便陰謀誣陷,以出賣舉人銜獲銀五十萬兩來損壞我的名聲,因此我不能與他共存。”同時提及張伯行專門從事著書,猜忌胡塗,不能很好地審理案件。當時剛剛發生戴名世的文字獄,噶禮又說:“《南山集》刻板在蘇州印行,張伯行難道能不知道嗎?進士方苞由於為此書作序而遭連坐,張伯行一向與他交往,不肯去逮捕對他治罪。”並且羅列不稱職方面的幾件事。 

此疏到朝廷後,康熙帝命令噶禮、張伯行二人都免職,令張鵬翮會同漕運總督赫壽調查匯報。二人審理後奏報,趙晉、王曰俞、方名及所取士子行賄受賄,應按科場舞弊律論罪;噶禮彈劾張伯行不能很好審理案子屬實,其餘都是總督、巡撫聯各上奏的;日事,方苞是張伯行逮捕送交刑部的,《南山集》刻板在江寧,都免於論罪,而張伯行胡亂彈劾噶禮出賣舉人銜,應當撤職。皇上指責張鵬翮、赫壽徇私,又命尚書穆和倫、張廷樞復查,二人意見仍與張鵬翮等相同。康熙帝批示說:“噶禮才能有餘,辦事幹練,而天性喜好無事生非。幾次彈劾張伯行,我因張伯行操行為天下第一,親自批示不準。這個結論屬於是非顛倒!”讓九卿、詹事、科道官審查再報,又批示說:“噶禮的操行,我不能相信,如果沒有張伯行,那麼江南必然受到他的盤剝,大概要達到一半地區。就像陳鵬年稍有些聲望,噶禮就想陷害他,找瞭他在虎丘寫的詩有荒謬之句,我看那詩,原本並沒有其他含意。又彈劾中軍副將李麟騎馬、射箭都很差,李麟在迎駕時,我用騎馬、射箭來考他,都很好,假如讓噶禮與他比試,肯定不如李麟。我從此就懷疑噶禮瞭。互相彈劾一案,派大臣前去審理,受到噶禮的阻撓。你們都能體諒我保全清官之心,要使正直的人沒有什麼疑慮和恐懼,那麼天下將會享受到安定的幸福瞭。”

九卿等認為,噶禮與張伯行同時擔任地方最高長官,互相彈劾有失大臣體統,都應撤職。康熙帝命張伯行留任,噶禮如九卿之議撤職。 

罪不容誅

康熙五十三年(1713年),噶禮的母親向皇上訴冤,說噶禮和他弟弟色勒奇。兒子幹都將毒藥放在食物中謀殺母親,噶禮的妻子以別人傢的兒子幹泰為兒子,縱容他糾集眾人毀壞房屋。皇上讓刑部審察,屬實。刑部定噶禮當處以極刑,妻子處絞刑,色勒奇、幹都全斬首,幹泰發配黑龍江,傢產沒收入官府。康熙帝命令噶禮自盡,妻子隨從他一起死,其他同意刑部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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