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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機動車駕駛員記分分值已滿12分的,滯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考試合格後應當及時發還,原記分分值予以消除;考試不合格的,可以申請補考。
2、按照交通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3、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4、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5、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6、如果你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超過12分但未滿24分,隻需參加法規培訓與考試,但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違法記分達到24分或以上,除參加科目一考試培訓外,還必須重新參加科目三考試培訓,全部通過後才能重新取得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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