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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囚論

縱囚論

作者:歐陽修

原文:
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傢,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幹譽。

譯文一

信義可以在君子中施行,而種種刑罰則在小人中施行。判刑列入死刑的人,是罪大惡極的,又是小人中特別壞的人。寧願為正義而死,不願意茍且貪生,而視死如歸,這在君子中也是很難做到的。在唐太宗即位後第六年時,把判處死刑的犯人三百餘人登記在冊,放他們回傢,約定好到期自動回來接受死刑。這是君子都難以做到的事,而希望小人中最壞的人能做到自然更難。到瞭規定的時間,那些囚犯自動回來而沒有延誤。這是君子難以做到的,而小人卻很容易地做到瞭。這難道近於人情嗎?
有人說:罪大惡極,確實是小人瞭;如果對他們采取恩德感化的手段,就可以使他們變為君子。恩德感化愈深入人心,人的轉變速度就愈快,有過這樣的事。我說: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就是為瞭得到這種名聲。可是怎麼會知道他在放回囚犯時,沒有料到他們一定會回來希望可以赦免自己的死罪,所以才放回他們呢?又怎麼會知道那些被放回的囚犯,沒有料到他們自動回來就一定會被赦免自己的死罪,這才又回來呢?料想到囚犯一定會回來這才放他們回傢,這是唐太宗從上面窺測到下面囚犯的內心想法;料想到一定會被赦免死罪這才回來,這是下面的囚犯在窺測上面的皇帝的內心想法。我從中看到的是上下互相窺測對方的內心想法才形成瞭這種名聲,哪裡還有皇帝采取恩德感化的辦法和囚犯遵守信義的事呢?不然的話,唐太宗在全國施行恩德感化的辦法,到這時已經六年瞭,卻不能讓小人不犯極惡大罪,隻憑一天的恩德感化,就能使囚犯視死如歸,而且堅守信義。這是一種說不通的觀點啊!
那麼應該怎麼去做才可以呢?我說:對放回傢去而又回來的囚犯,殺瞭他而不能赦免。然後再放出一批囚犯,他們又回來瞭,這樣才可以知道是被恩德感化所致。然而這必定是不可能的事。如果對放出的囚犯在他們回來後就赦免瞭死罪,可以偶爾做一次。如果總是這樣去做,那麼殺人犯都不會被處死。這可以作為國傢的常法嗎?不能作為國傢的常法。這難道能說是聖人之法嗎?所以說,堯、舜、三王治理國傢,必定以合乎人情為標準,不以標新立異為高明,不能違背情理來博取自己的名譽。

譯文二

對君子講信義,對小人施刑罰。刑罰定成死罪,是罪惡到瞭頂點,這又是小人中最厲害的瞭。寧可為瞭信義而死,不願茍且偷生,把死看得象回傢一般,這又是君子中特別難以辦到的。當唐太宗貞觀六年的時候,選取犯死罪的囚犯三百多人,釋放瞭讓他們回傢,並約定時間叫他們自動回來接受死刑;這是用君子難以做到的事,希望最壞的小人一定做到。那些囚犯到瞭期限,終於自己回來,竟沒有一個失約的:這是君子難於做到的事,小人卻輕而易舉的做到瞭。這難道是近於人情的麼。
有人說:"罪大惡極,的確是小人瞭;但是等到對他施加恩德,就可以使他變成君子。因為恩德進入人心很深,能很快改變人們的氣質,所以出現瞭象這樣的情況。"我說:"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正是為瞭求得這種聲譽啊。這樣看來,哪裡知道放囚犯回去,不是預料他們一定再回來以希望赦免,所以才釋放他們呢又哪裡知道被釋放回來的囚犯,不是預料自動回來一定能夠赦免,所以才再回來的呢料想囚犯一定回來才釋放他們,這是上面揣摩下面的情意;料想上面一定赦免他們才再回來,這是下面揣摩上面的心思。我隻見上面和下面互相揣摩來造成這種聲譽,哪裡有什麼佈施恩德和懂得信義呢如果不是這樣,那麼唐太宗向天下佈施恩德,到這時已經六年瞭,還不能使小人不做罪大惡極的事;然而一天的恩德,卻能使他們視死如歸,保存信義,這又是講不通的理論啊。"
既然這樣,那麼怎樣做才好呢?我說:"釋放瞭回來的,把他們殺掉而不赦免;然後再釋放一批,他們又回來瞭,這樣才能知道是佈施恩德所造成的。然而這是一定不會有的事啊。至於釋放瞭能夠自動回來再加以赦免,隻能夠偶然試一試罷瞭;如果屢次這樣做,那麼殺人犯就都不會死瞭,這能夠作為天下經常的法律麼不能作為經常的法律,難道是聖人的法律麼因此,堯,舜和三王治理天下,一定根據人情,不標新立異來顯示高尚,不違背人情來求取名譽。

註釋

①唐太宗之六年:632年(唐太宗貞觀六年)。唐太宗是我國歷史上有一定作為的皇帝,他在位年間,國勢強大,社會較安定,史稱“貞觀之治”。
②大辟:死刑。辟,法。刑法。大辟意為最重的刑罰。
③意:估計。
④賊:用作動詞,竊,私下行動,引申為窺測。
⑤三王:指夏禹、商湯、周文王和周武王。他們都是儒傢崇拜的古代的明君。

創作背景

唐太宗李世民,開創瞭歷史上的“貞觀之治”,經過主動消滅各地割據勢力,虛心納諫、在國內厲行節約、使百姓休養生息,使得社會出現瞭國泰民安的局面。為後來全盛的開元盛世奠定瞭重要的基礎,將中國傳統農業社會推向鼎盛時期。公元633年,李世民下令讓將近400人囚犯回鄉一年,等到來年秋收後再回到獄中受刑。這些犯人感激不已,等到第二年秋收後,所有犯人一個不差地全部歸獄。李世民很是高興,當場赦免瞭所有犯人。這就是著名的“四百囚徒歸獄案”。
《縱囚論》就唐太宗縱囚一事提出瞭質疑,認為此事不足為訓,並明確地提出瞭“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幹譽”這一論點。這是一篇對傳統見解進行辯駁的議論文。

評析

這是一篇史評,評論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釋死刑囚犯,犯人被釋歸傢後又全部按時返回,從而赦免他們的史實。 文章開門見山,警拔有力。從“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說起,定下瞭全文的基調,標出全文的主旨。接著從唐太宗縱放死囚的史實,以君子與小人相比較,反復論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違反法度,隻不過是借此邀取名譽的一種手段。議論縱橫,深刻入髓。“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而不是什麼“施恩德”“知信義”,揭露得可謂明快酣暢。因此,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不可以作為“天下之常法”,而應該“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幹譽”。文章據史立論,層層辨析,論證充分,結論高遠,警醒人心也。
據史書記載,唐太宗曾於632年(貞觀六年)下令把等待執行的死囚三百餘人放回傢中,令與傢人團聚,並約定返回獄中的日期。其後三百餘入均如期返回,朝廷遂赦免其罪。在歐陽修以前,一般的都把這件事傳為“美談”,認為唐太宗能“施恩德”,囚犯“知信義”。作者獨能力排眾議,提出瞭自己的意見。這種敢於創新的精神本身就是可貴的。
《縱囚論》最大的特點是邏輯性強,結構嚴密。全文基本上可以分為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三個部分。在提出問題時,作者肯定地指出,縱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這就為下文的展開定下瞭基調。在分析問題時,作者一針見血地指出,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純粹是為瞭沽名釣譽。文章從唐太宗、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動中得出瞭這樣一個結論:這不過是上演瞭一場“上下交相賊”的鬧劇。同時,他還從唐太宗登基六年來並沒有消弭小人犯極惡大罪的事實,證明瞭偶爾的縱囚也解決不瞭問題。這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筆法,確實犀利無比。在解決問題時,作者旗幟鮮明地亮出瞭自己的觀點:不管從事何種工作,“必本子人情”。全文渾然一體,無懈可擊。
《縱囚論》的反問句較多,有助於增強文章的說服力。第二段中采取問答的形式來論證,又增加瞭文章的可讀性。所有這些,都值得認真揣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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