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如何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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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傢的一項寶貴自然資源,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以至政治價值。非法抓捕野生動物,將對人類造成重大損失。
然而,依舊有人頂風作案,對我縣的野生動物動起瞭“歪腦筋”。
01.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21日,上猶縣人民政府下發瞭“關於嚴厲打擊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的通告”並面向社會公開。
2019年8月3日晚上至次日2時左右,郭某某駕駛摩托車並攜帶照明頭燈和編織袋,從吉安市遂川縣高坪鎮高坪村的傢中出發,來到江西上猶五指峰省級自然保護區五指峰曉水村,在曉水村“萌蘆洞”的小河邊通過頭燈照明,獵捕瞭6隻棘胸蛙(又名“石蛙”,當地人稱“石呆子”的蛙類動物),爾後存放在摩托車後備箱內又繼續沿著小河邊尋找獵物。公安機關接到舉報電話後,駕駛汽車來到郭某某停放摩托車處,電話通知郭某某盡快到公安機關處理被獵捕的蛙類動物。
郭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獵捕國傢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上猶縣檢察院經過認真審查,以非法狩獵罪依法向上猶縣法院提起公訴,此案正在辦理中。
02.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傢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傢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有人說,這年頭,
我抓些 “ 石凍 ” 還犯法瞭?
對,就是犯法瞭。
石凍又叫石蛙(Quasipaa spinosa)標準名棘胸蛙,屬國傢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又名石蛤、石雞、山雞、飛魚、石鱗、石蛤蟆、石蝦蟆、石坑蛙、石亂、木槐(川南)等,是兩棲綱無尾目蛙科的一種動物。
3.檢察官提醒
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切勿為瞭一己私欲,獵捕野生動物,否則,不僅會使自己遭受刑罰處罰,更會破壞生物的多樣性、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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