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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起訴嗎 可以選擇救濟方式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復核結論。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實踐操作中,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撤銷原先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很少見,因此,當事人第二種救濟手段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闡明理由,在庭審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盡力推翻同樣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庭對其進行審查、質證後,如果認為當事人主張的證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就可以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論,重新確定責任比例。綜上所述,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是,不論當事人選擇哪種救濟方式,首先都得是在認定書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提出,而不是憑自己一時情緒沖動不服,否則也很難得到有關部門和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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