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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壞處 老年人再婚面臨四大問題

老人再婚壞處 老年人再婚面臨四大問題

子女的不理解甚至阻撓是老年人再婚的最大障礙:由於受到我國傳統觀念的約束,老年人再婚一直不被推崇。很多老人因為子女的阻撓而放棄再婚的念頭,近幾年出現的老年人同居、“走婚”等現象,也和子女阻撓有很大的關系。子女阻撓父母再婚,在過去主要是因為觀念上難以接受,可不少人覺得面子上不好看,這都是陳舊的思想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思想意識的不斷進步,這種顧慮已經在逐步的消除。而更為現實的因素卻凸顯出來。如今,子女阻撓父母再婚更為常見的原因是贍養及財產問題。這也是老年人同居、“走婚”現象的根源所在。

再婚後的贍養問題是老年人的顧慮所在:夫妻有相互扶助的義務,老年人由於身體各項機能的衰退,生活上需要更多的照顧,老年再婚夫妻間相互扶助的能力自然不比年輕夫妻,照顧老人的義務應更多的落在子女身上。父母再婚後,有些子女由於與父母的配偶無感情基礎,難以建立融洽的關系,有的子女推卸責任,不願繼續負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對父母再婚後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此外,老年人在看病就醫等方面的花費往往較高,一般在老人財產不足的情況下,醫療保險以外的費用多由子女承擔。而再婚雙方子女相互推諉,拒不承擔醫療費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有的老人,因經濟條件不太好,擔心再婚後子女不再給予贍養費、醫療費等,從而放棄瞭自己再婚的權利。

傢庭財產及遺產繼承問題是老年人再婚難的根本原因:無論是子女的阻撓,還是老人自己的顧慮,歸根結底都是源於財產的所有權及繼承權的問題。再婚老人的婚前財產雖然歸個人所有,但婚後所得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使用。而再婚後,配偶之間當然互相享有財產繼承權。現實生活中,老人再婚後除工資收入外,還有可能取得如住房補貼等數額較大的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婚後所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使用。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況下,另一方也是法定第一順序的財產繼承人;在房屋為公有租賃房屋的情況下,另一方更是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有繼續居住甚至承租的權利。由此再婚夫妻都有可能合法取得對方的財產所有權,老年再婚夫妻一般與對方的子女無撫養關系,依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該財產所有權最終將由老人自己的子女繼承。

以結婚為名詐騙錢財是老年人再婚的可怕陷阱:以結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案件頻頻在電視、報紙等媒體上出現,這給本來就困難重重的老年再婚增添瞭更大的障礙,無論是對老年人本人的身心還是對社會都會產生極大的消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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