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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必須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有必要瞭解

離婚必須提供哪些材料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或答辯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工作證或戶口簿)等。(二)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代理權限。(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所等。(四)如果是涉外訴訟,當事人要提供其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起訴狀(答辯狀)應提供中文譯本,委托書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五)港澳臺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托書等,須經我國司法機關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社團證明有效,證明文件必須是原件。(六)居住國外的華僑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發給的本人護照。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托書等,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我國沒有駐該國使領館的,由當地華僑團體證明。(七)現役軍人離婚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離婚案件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據是離婚訴訟的核心問題。在訴訟過程中,隻有拿出足夠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才能勝訴。

離婚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是什麼 我國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離婚案件當事人除瞭請求法院解除婚姻關系外,還常常涉及共同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等問題。由此可見,離婚當事人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一)提供婚姻關系存在的有效證明。(二)證明婚後感情的證據。婚後感情好壞或一般的事例證明,分居時間和原因的證明。(三)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材料。是否婚生、收養、繼子女。成年子女經濟是否獨立、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條件。(四)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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