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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作為書證 總結以下幾點供大傢參考

從書證的形成時間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通常是在案件或糾紛發生之前就已經形成,如借條、合同、遺囑、營業執照等,它們在訴訟之前就已經客觀存在,而不是通過訴訟中的行為產生的。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的文書。因此,從形成的時間考察,交通事故認 定書不屬於書證。

從客觀性考察,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與物證都有一個根本性特征,即客觀性。書證的客觀性是指,書證的內容不以訴訟中辦案機關或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書證形成之後,辦案機關或當事人及其委 托人隻能去發現它、收集它、認識或判斷它,而不能改變其原有的內容。這種客觀性與書證本身反映的思想內容具有主觀性並不矛盾。如書面遺囑,它反映瞭財產所 有人處分財產的意圖,這種意圖具有主觀性,但是這種反映主觀思想意圖的文書一旦形成之後,它就是客觀的,辦案人員隻能審查它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不能按照 自己的意圖改變其中的內容。然而,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上述書證應具有的客觀性特征。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當 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所作的綜合評判,其中必然包含瞭有關辦案人員的主觀認識和判斷。這種主觀認識有可能與客觀相吻合,也有可能不一致。

從制作主體和制作的目的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書證一般是當事人、其他個人或單位制作的文書和其他材料,其制作的目的往往是為瞭陳述事實、確認、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等,而不是為瞭處理訴訟中的相關事 宜。如合同書簽訂的目的是為瞭明確雙方的實體權利和義務。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由相關的有權機關制作,其目的是為瞭反映行為人主體身份,而不是為瞭確定 訴訟中的相關事宜。但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而且制作的目的就是在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以便於對案件作出處理,包括是否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問題。

從審查的方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書證。 公安司法機關對書證審查時,其重點在於書證與案件有無聯系,書證反映的內容是否為相關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特定書證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但在訴訟中,對於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其重點在於制作人員是否尊重瞭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制作人員的資質和水平以及制作人員是否遵守瞭相關的職業操守等。由此可見,對於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判斷與書證有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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