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認證和興趣認證的區別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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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條 全面準確掌握人口流動變化情況,提升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規范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信息,是指流動人口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在流入地的從業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負責。
3、第三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全省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管理平臺。該平臺的日常維護由省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並根據部門職能共享相關信息。
4、第四條 流動人口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信息。流動人口留宿、從業的場所、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流動人口個人信息,並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提供和申報可以采取書面、網絡、傳真等方式。
5、第五條在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留宿的人員,按照《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登記、申報個人信息。
6、第六條醫療機構、救助機構、寺觀教堂等單位、場所留宿流動人口的,應當如實登記留宿人員個人信息,並在登記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民委員會申報。
7、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個人信息,並在出租或終止出租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在簽訂或解除租賃合同後24小時內將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8、第八條 用工單。
9、第九條 娛樂場所、網吧對超出法定營業時間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並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酒吧、茶樓、影劇院、洗浴保健等服務性營業場所,對凌晨兩點以後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並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
10、第十條 交通運輸、金融服務、通訊運營以及大中專院校等單位收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11、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轄區內流動人口狀況,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12、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員會采集、核實流動人口信息,有關單位、場所和個人應當配合。
13、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流動人口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
14、第十四條一年內三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告誡警示;對造成嚴重。
15、第十五條流動人口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罰款。
16、第十六條單位、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登記申報或不如實登記申報留宿、聘用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不按規定登記錄入流動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處罰。
17、第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登記、申報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由公安機關處500元罰款,對單位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18、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單位、組織及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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