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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無效怎麼處理 你瞭解過嗎

仲裁協議無效怎麼處理 你瞭解過嗎

1、仲裁條款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2、已經提出瞭仲裁員名單沒有關系,但應當在首次開庭前對效力提出異議(若未及時提出,則視為默認管轄),此時既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要求確認效力,也可以向中院提出異議並要求確認效力,但是隻能選一個並且具有終局性,即仲裁委確認後就不能再向中院去確認,若雙方分別找仲裁機構與法院確認的,法院確認權優先。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第十三條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第十四條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首次開庭”是指答辯期滿後人民法院組織的第一次開庭審理,不包括審前程序中的各項活動。

7、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仲裁協議效力確認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詢問當事人 。

8、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後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後又以此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經審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仲裁法》第20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12、註意:勞動爭議中仲裁前置,要經過勞動仲裁才可以去法院;本案為合同糾紛,可以去法院也可以去商事仲裁,若選擇仲裁,則一裁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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